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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办理规范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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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办理期限:受理之日起二十五日内

联系电话:021-63174828  63176499

办理范围和对象:凡公共场所经营者(包括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取得《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和办理营业执照。

申办材料:申请办证应提供下列资料:卫生许可证申请书;申请人的资格证明;建筑设计卫生审核资料或经营场所的平面图;《健康证》和卫生培训合格证。申请《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符合《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收费标准及依据:见附表

办理依据: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  1997年4月1日);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卫生部  1991年3月11日);3.《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市卫生局(94)字第59号1994年8月2日);4.《上海市卫生行政许可审核程序》(市卫生局(94)字第2号1994年4月1日);5.《上海市卫生行政许可审核文书规范》(沪卫法(2000年)第7号2000年8月17日)。

地址:上海市长安路1050号安源大楼(1号楼)201室(新客站附近) 电话:021-63174828 63176499 传真:(021)63170919 邮箱:sh13061655791@hot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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