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办理规范及程序
摘要: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办理期限:受理之日起二十五日内联系电话:021-63174828 63176499办理范围和对象:凡公共场所经营者(包括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取得《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和办理营业执照。申办材料:申请办证应提供下列资料:卫生许可证申请书;申请人的资格证明;建筑设计卫生审核资料或经营场所的平面图;《健康证》和卫生培训合格证。申请《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符合《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收费标准及依据:见附表办理
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条件要求
摘要:行政审批事项名称:危化品经营许可受理机构:上海市化学品登记注册办公室代办地点:东昌路600号,邮编:200120联系电话:021-58793700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1:30,13:30~16:00申办(请)对象资格:(1)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和《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规定,建筑物的消防设施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2)经营条件、储存条件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
上海市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管理办法
摘要:(1995年6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8号令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4号令修正并重新发布)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本市组织机构代码登记工作的管理,准确反映组织机构的信息,完善社会管理、监督体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定义)本办法所称的组织机构代码(以下简称代码),是指根据国家有关代码编制原则编制,赋予本市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机构在全国范围内的唯一、始终不变的法定标识。第三条 (登记范围)本市范围内的下列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文)
摘要:(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二节 组织机构 第
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摘要: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1997年3月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发布 根据2002年4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9号修正并重新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医疗机构的管理,合理配置医疗资源,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保障公民健康,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机构的含义) 本办法所称的医疗机构,是指从事医疗执业活动的医院、疗养院、妇幼保健院(所)、疾病防治院(所)、门诊部、诊所、护理院(站)、卫生所(站、室)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摘要: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加强对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是指外国医疗机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称合资、合作外方),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除外,下同)与中
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办理条件
摘要: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办理条件 为全面执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出口企业出口退税管理规程,加强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适应出口退税体制改革的需要,市局制定了《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本登记办法实施前已办理退税登记的外贸企业,市财税三、四分局(以下简称三分局、四分局)应对其相关登记信息进行补充采集或确认。二、外贸企业按照本登记办法,将填写完整的《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申请表》(代用),于2004年3月31日前上报三、四分局,并附送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
进出口权申请
摘要:进出口权申请一、 生产企业申请自营进出口权申请资格:国有大型(特大、大一、大二)生产企业提出申请,即可办理批准手续;技术密集型的机电产品生产企业年出口供货额必须达到50万美元;其他行业的生产性企业年出口供货额达到100万美元。 审批程序:生产企业向上海市外经贸委和上海市经委提出申请,经两委共同审查后上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经贸委,国家经贸委向外经贸部推荐,外经贸部批复。 二、 科研院所和高新技术企业申请自营进出口权 申请资格:国务院各部委直属的科研院所和地方所属的副厅(局)级以上科研院所只要
代理外资和内资企业年检
摘要:企业年检哪些企业可以申请免检及申请免检的方法? 答:具备下列第(1)款和(2)、(3)、(4)款中任意条件之一的企业,均可向登记机关申请免检: (1)遵纪守法,经营情况良好,商业信誉较好并连续三年以上经工商部门年检被核定为A级的企业、; (2)有驰名商标、省级著名商标的企业; (3)近年内连续三年被省、市工商部门评为重合同、守信誉的企业; (4)近年内连续二年以上被省、市二级政府评为明星企业的企业; 申请免检的方法 申请免检的企业应由企业主管部门推荐或企业自荐,向登记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一般纳税人认定
摘要:一般纳税人认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条件 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应纳增值税项目的销售额超过100万元的; 2、从事货物批发、零售的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应纳增值税项目的销售额超过180万元的;3、以生产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指全部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中,批发或零售货物的销售额不到50%)的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应纳税销售额超过100万元的;4、会计核算健全,能按照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摘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另外,再徵收3%的地方所得税。 在上海市内兴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徵收企业所得税。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浦东新区内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徵收企业所得税。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有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应当缴纳20%的所得税,上海减按10%的税率徵收所得税(国际上通
香港企业利得税条例
摘要:香港企业利得税条例課稅範圍:凡在香港經營任何行業、專業或業務而從該行業、專業或業務獲得於香港産生或得自香港的所有利潤(由出售資本資産所得的利潤除外)的人士,包括法團、合夥商號、信託人或團體,均須繳稅。徵稅物件並無香港居民或非香港居民的分別。因此,香港居民可從海外賺取利潤而無須在香港納稅,反過來說,非香港居民如在香港賺取利潤,則須在香港納稅。至於業務是否在香港經營及利潤是否得自香港的問題,主要是根據事實而定,但所採用的原則可參考在香港法院及終審法院判決的稅務案例。 以下各項均視爲於香港産生或得自在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计税依据
摘要: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计税依据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是具体计算应退(免)税款的依据和标准。正确地确定退(免)税依据,是做好出口退税工作的前提,既关系到征税和退税多少的问题,又关系到国家财政收入和支出。所以,正确确定出口退(免)税的计税依据十分重要。 (一)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税额的计税依据 1、出口货物单独设立库存帐和销售帐记载的,应依据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进项金额为计税依据;对库存出口商品采用加权平均价核算的企业,也可按适用不同退税率的货物分别依下列公式确定: 退税计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范围
摘要: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范围所谓出口企业,一般是指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享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和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的生产企业,并根据有关规定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现行出口企业主要包括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工贸企业、生产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特准退(免)税企业。 我国现行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出口企业具体有下列八类: 第一类是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含外贸总公司和到异地设立的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什么是“两免三减”政策
摘要:两免三减政策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从获利年度起2年免征、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待遇。 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的外商投资企业,在5年的减免税期满后,还可延长3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对外商投资设立的先进技术型企业,可享受3年免税、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待遇;对出口型企业,除享受上述两免三减所得税优惠外,只要企业年出口额占企业总销售额的70%以上,均可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进口设备属进口免税目录范围,可按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 国家鼓励外商投资哪些
